
因應憲法訴訟新制,本會於今年度舉辦一系列的憲法訴訟相關講座。11月18日則是本系列的最後一場課程,邀請到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陳忠五教授,來講授「民事審判與裁判憲法審查」課程,雖然是週五晚上的課程,但仍有許多會員出席一睹教授風采。
在憲法審查制度全面實施後,關於憲法法庭的地位最常被問到的是,憲法法庭是否會成為實質的第四審?或是成為超越刑事上終審法院的超級最高法院?對於上述問題,講座表示這並非制度設計的問題,而是制度運行的問題,所以此次的講座主軸為:哪些民事裁判應受憲法審查?憲法對民事裁判的審查,有無一定界線?
講座認為,從民事裁判的「規範依據」,也就是法源,包含成文的制定法及不成文的習慣及法理;民事裁判的「保護法益」,也就是所有受保障的基本權利,幾乎無所不包;還有民事裁判的「論證方法」,有許多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條款,不斷的進行利益衡量或價值選擇。從以上三個角度切入,講座認為幾乎所有的民事裁判都有受憲法審查的可能。
而憲法審查畢竟不可能無界限的審查,除了現實因素的限制,憲法法庭與最高法院的互動,也會是觀察指標。憲法法庭面對的課題是,如何選擇有象徵性、開展性、原則性或重要性的基本權利或憲法審查原則,來宣示基本權利保障範圍。
在介紹完原理原則後,講座以我國歷年來針對民事裁判的憲法審查,歸納出對於裁判憲法重要性的審查標準。比如像釋字第242號解釋及釋字748號解釋,是有關於基本權利衝突陷入困境,憲法審查積極介入來保障基本權利。從釋字第349號解釋及釋字第656號解釋觀察,則是尊重民事審判權行使及彈性裁量空間,對於憲法審查是否有必要介入較為謹慎的消極主義。而從近來的憲判字第2號判決及憲判字第8號判決來看,憲法法庭是否有從「消極自我審查」邁向「積極介入審查」,講座認為值得觀察。
最後的結論,講座希望除了憲法法庭應明確化審查標準外,各級法院也能強化基本權利意識,將利益權衡及價值取捨的過程妥善論證,提升裁判品質,透過分工合作,更有助於實現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理念。(云)
